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城镇燃气设计规范

2011-8-18
标准编号:GB 50028-2006  http://www.cqjsjyy.com
标准名称:城镇燃气设计规范
标准状态:现行
英文标题:Code for design of city gas engineering
替代情况:替代GB 50028-1993
实施日期:2006-11-1
颁布部门: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
内容简介:本标准适用于向城市、乡镇或居民点供给居民生活、商业、工业企业生产、采暖通风和空调等各类用户作燃料用的新建、扩建或改建城镇燃气工程设计。详细标准请查询http://www.jncqjsj.com/这个网站

1.1燃气质量

《城镇燃气设计规范》GB50028-93

2.2.1城镇燃气质量指标应符合下列要求:

 

(1)天然气质量指标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的规定;

 

(2)液化石油气质量指标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的规定;

 

(3)人工煤气质量指标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的规定。

2.2.3城镇燃气应具有可以察觉的臭味,无臭味或臭味不足的燃气应加臭。燃气中臭剂的最小量应符合下列规定:

 

(1)有毒燃气泄漏到空气中,达到对人体允许的有害浓度之前应能察觉;

 

(2)无毒燃气泄漏到空气中,达到爆炸下限的20%浓度时,应能察觉。

1.2燃气输配系统

5.1.5城镇燃气管道应按输送燃气压力P分为5级,并应符合表5.1.5的要求。

城镇燃气输送压力(表压)分级 表5.1.5

 

名称

压力(MPa)

高压燃气管道

0.8<P≤1.6

0.4<P≤0.8

中压燃气管道

0.2<P≤0.4

0.005<P≤0.2

低压燃气管道

P≤0.005

 

5.3.1中、低压地下燃气管道采用聚乙烯管材时,应符合有关标准的规定。

5.3.2地下燃气管道不得从建筑物和大型构筑物的下面穿越。地下燃气管道与建筑物、构筑物基础或

相邻管道之间的水平和垂直净距,不应小于表5.3.2/1和表5.3.2/2的规定。

地下燃气管道建筑物、构筑物或相邻

管道之间的水平净距(m) 表5.3.2/地下燃气管道与构筑物或相邻管道之间垂直净距(m) 表5.3.2/2

注:如受地形限制布置有困难,而又无法解决时,经与有关部门协商,采取行之有效的防护措施后,表5.3.2/1和表

5.3.2/2规定的净距,均可适当缩小。

5.3.4输送湿燃气的燃气管道,应埋设在土壤冰冻线以下。

5.3.5凡可能引起管道不均匀沉降的地段,其地基应进行处理。

5.3.6地下燃气管道不得在堆积易燃、易爆材料和具有腐蚀性液体的场地下面穿越。当需要同沟敷设

时,必须采取防护措施。

5.3.7地下燃气管道穿过下水管沟、热力管沟、联合地沟、隧道及其他各种用途沟槽时,应将燃气管道

敷设于套管内。套管伸出构筑物外壁不应小于0.1m。套管两端的密封材料应采用柔性的防腐、防水材

料。

5.3.8燃气管道穿越铁路和电车轨道时,应敷设在套管或涵洞内。

5.3.9当利用桥梁或管桥跨越河流时,应采取防火安全保护措施。

5.3.10燃气管道穿越河底时,应符合下列要求:

(2)燃气管道至规划河底的埋设深度,应根据水流冲刷条件确定,并不应小于0.5m,对通航的河流

还应考虑疏浚和投锚深度;

(4)应在河流两岸设立标志。

5.3.12穿越或跨越重要河流的燃气管道,在河流两岸均应设置阀门。

5.3.13在高压、中压燃气干管上,应设置分段燃气紧急切断阀 ,并在阀门两侧设置放散管。在燃气支管的起点处,应设置燃气紧急切断阀

5.3.15室外架空的燃气管道,可沿建筑物外墙或支柱敷设。当采用支柱架空敷设时,应符合下列要求:

(1)管底至人行道路路面的垂直净距不应小于2.2m;管底至道路路面的垂直净距不应小于5m;管

底至铁路轨顶的垂直净距不应小于6m;

注:①厂区内部的燃气管道,在保证安全的情况下,管底至道路路面的垂直净距可取4.5m;管底至铁路轨顶的垂直

净距,可取5.5m。

②电气机车铁路除外。内容摘自:http://www.jncqjsj.com 济南市长清计算机应用公司©版权所有详细请咨询: http://www.jnscqjsj.com/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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